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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制度
点击次数:4442     发布日期:2018-08-16 18:12:44      作者:不详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委会会议职责,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使党委会议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郴州市市场服务中心党委会议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议由党委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党委会原则上一个月召开23次。根据情况,党委书记可随时决定召开。 

  第四条  党委会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和文件精神;  

  (二)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三)研究讨论党组织的工作总结,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  

  (四)研究党组织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员发展工作,审批所属支部换届选举,研究所属支部的成立、撤销及书记任免的意见; 

  (六)对党内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 

  (八)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九)讨论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十)研究讨论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问题; 

  (十一)讨论党员活动补助经费使用方案;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组织纪律,共同维护党委集体的团结。    

  第六条  党委会指定专人通知党委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各党委委员和有关人员。    

  第七条  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八条  党委会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并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凡属重大决策或政策性较强的问题,提交会议讨论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采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形式。 

  (二)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能作出决定。 

  (三)党委会对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

  (四)党委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及时形成会议记录,印发党委委员、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并就会议决议的落实工作抓好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全体委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第十条  凡需提交党委审议或讨论的事项必须先由相关科室提出申报,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再报人事科汇总,然后再提交党委会研究。凡未列入党委会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一般不进行讨论。    

  第十一条  对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参加会议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应对会议内容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应由专人做好记录。党委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材料应按照文书归档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至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