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
点击次数:4168 发布日期:2018-08-16 18:12:11 作者: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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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实现中心领导班子民主、科学决策,按照中共郴州市委《关于印发<关于对县处级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实行三项监督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郴委〔2009〕2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中心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中心年度预算、决算的制定与调整,融资经费及项目的确定; 4、中心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5、涉及中心全局的改革方案的制定; 6、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 7、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相关制度; 8、中心党政部门、机构设置和调整及人员编制; 9、中心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0、中心荣誉称号的设置、授予及其它奖惩事项; 11、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2、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3、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4、中心和市场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5、中心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6、中心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 2、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第四条 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1、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2、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3、重大租赁、承包等项目。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包括: 1、其它3万元以上大额资金款项的支出; 2、干部职工奖金(福利)的发放标准的确定。 第三章 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第六条 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党委书记在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体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不得擅自决定重大事项,不能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主要领导在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要严格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坚持职、权、责相统一和提高效率的原则,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主要领导作出决定,可对审议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当主要领导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主要领导应当场说明理由。 第七条 坚持调查论证制度。领导班子在决策关系中心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事项前,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政策法规评估,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关系大多数群众利益的事项,必须实行公示、听证、民意调查等制度。 第八条 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领导班子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班子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至少提前一天将议题通知班子成员。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范干部提名行为,落实实名推荐制度,推行“差额推荐、竞职陈述、差额考察”干部选用办法,严禁班子成员指名提拔干部、滥设职位或突破职数提拔干部、在换届和职务调整变动期间突击提拔干部。 第九条 实行末位表态发言制度。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正职不能事先定调,必须在听取领导班子成员或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十条 实行票决制度。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记名投票表决,研究决定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票决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其中票决事项所涉及工作的主管(分管)领导应该到会。若有多个事项需要表决,应逐个投票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且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的事项,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重新制定方案和充分酝酿后,再讨论表决。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第十一条 实行程序记录办法和会议记录签字制度。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成员应对议题明确表示态度,记录人员应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逐一如实详细记录,对不同意见应特别载明。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逐个签字。 第十二条 实行会议纪要制度。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除干部人事和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应形成会议纪要,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并及时通报,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实行决策旁听制度。领导班子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议题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监督机构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工代表列席旁听,以增强决策透明度。 第十四条 实行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其他须保密的事项外,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中心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