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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点击次数:2283     发布日期:2018-08-16 18:11:07      作者:不详

 

一、管理方式

各所、公司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考勤;科室职工由人事科负责考勤。考勤资料由人事科统一管理。

、假期规定及有关待遇

(一)婚假。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二)产假女职工产假15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2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三)哺乳假。女职工休完产假后,在孩子满1周岁前,每天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病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2、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至第6个月按以下标准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原工资照发。3、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按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原工资的70%;满10年和10年以上,发给原工资的80%。病假须提交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和假期证明,中心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凡申请虚假病假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发工资。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不能恢复工作的,须提供三甲以上医院鉴定不能坚持工作的相关依据或医嘱。如不能提供医院证明又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满1年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五)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予丧假3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六)事假。事假从严审批,假期间扣除原工资。

(七)学习假。职工参加自学、函授、职称考试等,凭应考通知等依据给假。假期间原工资照发。超过3天按事假处理。

(八)探亲假。凡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假期间原工资照发。假期规定:1、已婚职工探配偶每年30天;2、未婚职工探父母20天/年或者45天/2年;3、已婚职工探父母每4年一次,每次20天。

(九)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十)其他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三、请销假手续办理和审批权限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非特殊情况,事前必须填写《请假审批表》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不得告假、转假。返岗后及时销假。《请假审批表》统一交人事科备案。

职工请假的程序是:

(一)职工3天以内(含3天),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送人事科审批。

(二)职工休假3天以上,由人事科审核,报分管人事的领导审批。

(三)部门主要负责人休假1天以内、部门副职休假3天以上,由人事科审核,经分管业务的领导审签后,报分管人事的领导审批。

(四)部门主要负责人休假1天以上,由人事科审核,经分管业务的领导和分管人事的领导审签后,报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休假的一般原则

婚假、产假、探亲假原则上一次休完。假期不得跨年度使用。假类之间不互相拆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