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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点击次数:2485     发布日期:2018-08-16 18:10:45      作者:不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郴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郴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郴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科是我中心公务接待归口管理科室。财务科负责接待费用的核算管理。

第二章  加强公务外出管理

第五条  严格审批控制。中心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人员数量。中心主要负责人公务外出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人员公务外出须报中心相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七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登记乘坐交通工具,中心干部职工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出差人员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食宿。公务外出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350元、其余人员33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省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九条  市内交通费用包干。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市外每人每天80元,本市所属县及县以下每人每天40元。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规范公务接待行为

第十条  严格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求汇报等公务活动并持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中心公务接待活动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公务接待由经办人员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交综合科审核,报中心分管综合科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

第十三条  严格食宿标准。公务接待应当在中心的定点饭店,执行协议价格。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当按时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自助餐形式,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野味,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住宿费标准为:省部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

工作餐标准按市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的规定。

会议费标准为: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100元,伙食费90元,其他费用50元,合计为240元。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四章  严格公务接待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定点饭店的公务接待费实行月清月结,由饭店方于次月初将消费明细账单、公务接待审批单报账联、发票交综合科确认审核,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在非定点场所的公务接待消费,由经办人员提供公务接待公函或通知、消费明细账单、发票、公务接待审批单报账联报账。

第五章  严肃公务接待纪律

第十五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第六章  加强公务接待监督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主体。综合科会同财务科对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严格责任追究。中心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中心纪委要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