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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制度
点击次数:1005     发布日期:2018-08-16 18:09:21      作者:不详

一、奖励

(一)为规范奖励工作,发挥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郴州市行政奖励暂行规定》(郴政办发〔2011〕26号)等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奖励是指由中心对工作表现突出、品德高尚、有显著成绩的个人或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本制度给予的奖励。

(三)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向基层部门和一线人员倾斜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四)中心人事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五)行政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4种。中心可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名称。中心积极向上级推报奖励: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功;对功绩卓著的,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模范集体”等荣誉称号。

(六)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对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对集体颁发奖牌。

(七)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集体,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人事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奖金标准。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八)对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对有重大成就或者突出贡献又符合较高等次奖励条件的,应当逐级上报到较高级别的批准机关,给予较高等次的奖励。

(九)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十)有关具体奖励规定:

1、中心获得国家级(包括中央、国务院、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或国家有关部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奖项,下同)、省级(包括国家各部委单独下发的奖项,省委、省政府或省直有关厅局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奖项,下同)、市级(包括省各部委单独下发的奖项,市委、市政府或市直有关委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奖项,下同)、处级(中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项工作处级管理部门,下同)荣誉的,可分别给予在岗职工奖励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2、对获得记功、嘉奖的人员,如果奖励机关没有给予一次性奖金,中心可分别发给3000元、1500元奖金。

3、中心的年度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奖励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在职人数的15%,其中报请记功以上奖励的人数不超过获奖人数的15%。中心评定的年度先进工作者,本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表现突出的,报请给予嘉奖;做出较大贡献的,报请记功。

二、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心给予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

2、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的。

4、不遵守财务制度,贪污挪用公款,尚未构成犯罪的。

5、有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行为的。

6、擅自越权减免应缴费用的。

7、月考核得分低于60分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心给予行政处分:

1、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15天,不含节假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不含30天)的。

3、因工作失职,措施不当,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参加邪教组织的。

5、有吸毒、贩毒行为的。

6、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中心的市场内拉客户或提供其他方便的。

7、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8、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三)职工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