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处理制度 |
点击次数:1130 发布日期:2018-08-16 16:39:17 作者:不详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心工作需要,推进中心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郴办发〔2012〕24号)等精神和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条 中心的公文包括有标准文种和规范格式的正式公文和个别重要的规范性文书。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制度,加强对文书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 综合科是中心的公文处理部门,管理并协助和指导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中心常用公文种类有以下11种:决议、决定、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 第八条 格式种类 (一)中心行政公文包括郴市场、郴市场发、郴市场函和公函4种。 1、郴市场 属上行文。用于中心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市政府请示、报告事项。 2、郴市场发 属下行文。用于中心向各部门普发文件。即部署全局性工作,发布重大的、对全中心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文件,施行工作措施,发布重要决定、指示和通知等。 3、郴市场函 属平行文。用于中心向市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材料、请求批准或其他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在一定范围内向下行文。 4、公函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用于简易、短期事项,但又需要使用中心套红文件头的办文。 (二)中心党委公文包括郴市场党、郴市场党发2种。 1、郴市场党 属上行文。用于党委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委请示、报告事项。 2、郴市场党发 属下行文。用于党委向党支部普发文件,常规工作行文等。 第九条 排版规范 (一)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级小标题用3号黑体字,二级小标题用3号楷体字,三级小标题用3号仿宋体字加粗。 (二)公文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一”、“(一)”、“1.”、“(1)”标注。公文结构层次不宜过多。 (三)中心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规范排版格式。使用word文档,在页面设置的设置页边距上(下)3.7厘米、左(右)2.8厘米。在格式的段落栏行距设为固定值,设置值为28磅。在格式的字体的字符间距设置为紧缩0.2磅。 第三章 公文处理规范 第十条 公文收文处理程序: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和催办。 第十一条 公文发文处理程序: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 第十二条 发文由承办部门草拟,经综合科审核,有关领导会签,主要领导同意、签发。 第十三条 党委发文需经党委书记同意、签发。 第十四条 严把文件质量关,杜绝文件“倒流”现象,未经综合科审核的公文,领导一般不予签发。 第十五条 涉及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文书,需经法律顾问进行技术把关。 第十六条 中心部门不直接对外行文。但可就有关业务工作致函,所发函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七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八条 公文由综合科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十九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章 内部上行文 第二十条 内部上行文是指各部门以文字形式向中心请示、报告事项的文书。 第二十一条 内部上行文统一由综合科签收,提出拟办意见,由事项相关部门签阅后,分送中心领导审阅,最后由综合科收回,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报送部门。 第二十二条 部门一般不向领导者个人报送或在主送单位标“中心领导”字样。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中心同意或授权,不得越级报送公文,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一般不予办理,必要时退文重办。 第五章 计算机办文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中心积极推行使用计算机进行文书处理。计算机办文要严格遵守《郴州市市场服务中心计算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中心发文只通过办公OA系统和“郴州市场信息网”的内部系统,确保行文安全。通过中心计算机内网系统刊登的公文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综合科只印少量纸质文本供对外和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于2006年9月12日制定,2014年7月1日第二次修改,2016年7月27日第三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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