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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郴州市城区规范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点击次数:1051     发布日期:2018-01-09      作者:不详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市城区规范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切实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郴州市城区范围内规范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郴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为:滨河路-青年大道-郴江路-苏仙路-卜里坪路-南岭大道-龙女温泉景区-南岭大道-同福路(在建)-同心路-寒溪路-万华路-郴州大道-增湖路-兴城路-郴州大道-滨河路所形成的闭合区,以及上述城市道路闭合区域外的部分城市建成区(详见附图)。

二、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在禁燃区范围内停止办理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行政许可。对已经办理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在2018年1月20日前应当迁出禁燃区,因搬迁造成的损失由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安监部门按程序提出补偿方案,依法给予补偿。

三、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公安机关原则上停止办理禁燃区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

四、禁燃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节日、婚丧嫁娶、乔迁、生日宴会等各类庆典活动中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应带头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杜绝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城市环境。

五、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将规范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监管。综治、宣传、公安、安监、城管、民政、工商、环保、交通运输、房产、教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规范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七、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0735-12345。

八、本通告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和春节期间市城区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郴政通〔20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