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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点击次数:1437     发布日期:2013-02-06 14:51:01      作者:佚名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和春节期间市城区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郴政通〔2011〕1号

 

为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各类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营造春节期间吉祥、和谐、欢乐的节日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及有限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的农历十二月二十四日至次年的正月十五日期间,每天7时至22时(大年三十、正月初一不限时)允许在市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市城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孔明灯,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五岭广场、东风广场、爱莲湖广场等3处公共休闲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铁路线路、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三)车站、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影剧院、歌舞厅、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周围50米区域内;

(四)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住宅小区瓶组供气房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粮、油、棉、麻等重要物资生产储存场所(仓库),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以及特级防火单位等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中国石化郴州油库、青年大道液化气站周围500米区域内;

(六)市城区内下列街道:人民路、国庆路、燕泉路、升平路、健康路、东街、西街、南街、北街、飞虹路、解放路、北湖路、文化路、公园路、苏仙路、苏石路、苏园路、龙泉路、南湖路、民生路、香雪路、青年大道、郴江路(原郴州大道)、五岭大道、万华大道、107国道城区段等路段;

(七)居民住房楼顶、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达不到烟花爆竹产品说明书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四、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品种仅限于鞭炮、双响爆竹和内管径46毫米以下的组合烟花,严禁燃放礼花弹和各种拉炮、摔炮、砸炮、土火箭等烟花爆竹违禁产品。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进行,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护。

六、需要在市城区内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市公安机关依法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燃放。

七、在本通告允许燃放的时间内,经市安监部门依法批准,可在市城区内设立临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或零售的,应经营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八、安监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生产孔明灯、烟花爆竹的监管,对非法生产孔明灯、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依法取缔。

九、工商、安监、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共同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市场流通环节经营、销售孔明灯和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经营、销售孔明灯和烟花爆竹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取缔。

十、公安、安监、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巡逻,特别要加强对群众燃放孔明灯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

十一、各部门(单位)、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要做好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和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十二、各新闻单位和媒体要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和有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十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