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以下简称“三创”)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三创”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郴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办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北湖区、苏仙区、郴州经济开发区、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及市直和中省驻郴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三创”奖惩工作实施“两项责任制”原则: (一)属地管理责任制。北湖、苏仙区委、区人民政府及郴州经济开发区、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二)责任单位负责制。市直及中省驻郴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两项责任制在执行中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 市创建办牵头组织全市“三创”奖惩的有关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分别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具体执行。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在“三创”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国家验收中得满分的; 第六条 在“三创”工作中创造的经验受到国家(省)技术评估专家组充分肯定,并向全国(全省)范围推广的; 第七条 在“三创”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市级以上通报表彰的; 第八条 承办“三创”工作反馈及时、质量高、问题解决彻底、工作作风好,连续5次(含5次)被评为最优办理事项的; 第九条 在市创建办年度督查考核中获5次以上(含5次)通报表扬的。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十条 奖励分为单位奖励和个人奖励。 单位奖励形式:授予创建工作先进单位。 个人奖励形式:给予嘉奖、记三等功或二等功。 第十一条 “三创”工作每个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分,三项创建工作分别排名,“三区一园”第一名的奖3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最后一名扣减年度工作经费30万元;市直创建责任单位第一名的奖5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最后一名扣减年度工作经费5万元,考核评分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执行。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嘉奖、三等功、二等功由市创建办提出建议,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参与“三创”的工作情况和业绩列入组织、人事部门实施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三创”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中省驻郴责任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或物质奖励,并向其主管部门建议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问责范围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在“三创”过程中,未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其《操作手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要求落实工作,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影响全市创建工作进程的; (二)在全国组织的创建工作考评验收中,影响我市创建得分的。
第六章 问责方式 第十六条 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可采取下列方式依法追究责任: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停职检查; (七)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形可以单独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章 问责适用 第十七条 “三创”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 (一)对创建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相关人员应知应会内容不熟悉的; (二)未建立专门的创建工作机构,未制定“三创”工作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的; (三)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市创建办下发督办通知后,仍未整改到位的; (四)不积极参加、支持创建工作,抵触或妨碍创建工作的; (五)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 “三创”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 (一)牵头单位不牵头,配合单位不配合,导致创建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创建工作进程的; (二)在市创建办组织的年度督查考核中连续2次被批评教育的; (三)对上级、群众承诺的涉及“三创”工作不兑现,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2次以上又不及时整改的; (四)对市创建办交办、督办的事项2次不反馈、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 (五)在三个创建的季度考核排名中,单个创建工作连续2次排名末尾的; (六)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三创”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一)所承担的创建工作任务不达标; (二)创建工作过程中组织不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不到位,不积极、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影响创建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在检查验收时,因工作不到位、资料不齐全、指数未达标等原因被扣分,导致“三创”未通过国家验收的; (四)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八章 问责程序 第二十条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由市创建办决定。 第二十一条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由市创建办提出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范围,由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由市创建办提出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中省驻郴单位,凡不积极配合支持“三创”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创建办参照本办法,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追究意见,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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