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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点击次数:1271     发布日期:2008-11-24 10:00:28      作者:中心

 

    一、中心机关工作人员由人事科负责考勤,各所人员由各所综合部负责考勤,每天详细填写考勤表,各部门考勤登记表和统计表于次月5日前报人事科。考勤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

    二、各类假期规定及有关待遇:

    ㈠探亲假

    凡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假期规定:⒈已婚职工探配偶每年30天;⒉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20天;⒊已婚职工探父母每4年一次,每次20天。

    ㈡婚假

    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假12天,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㈢产假

    女职工产假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晚育增加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30天,假期间原工资照发。凡我中心女职工休完产假后,本人申请继续休假的,可给予休哺乳假,假期至孩子满1周岁止,假期间按原工资固定部分的80%发放,不享受任何奖金和津贴。

    ㈣病假

    ⒈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⒉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至第6个月按以下标准发给: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原工资照发。

    ⒊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按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原工资的70%;满10年和10年以上,发给原工资的80%。

    ㈤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予丧假3天,外地路途除外,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㈥事假

    事假从严审批,假期间扣除原工资。

    ㈦学习假

    职工参加自学、函大、职称考试,凭考试通知单给假,期间原工资照发,超过3天按事假处理。

    三、请销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㈠严格执行请销假手续。非特殊情况,事前必须填写“请(休)假报告单”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不得告假、转假。返岗后及时销假。

    ㈡一般工作人员休假3天以内(含3天),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送人事科审批。一般人员休假3天以上以及部门负责人休假3天以内(含3天)由人事科审核,报分管人事的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休假3天以上由人事科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审批。凡“请(休)假报告单”经领导批示后一律交人事科备案。

    四、休假的一般原则

    婚假、产假、探亲假原则上一次休完,非单位因工作需要中途召回返岗的,逾假不补;假期不得跨年度使用;假类之间不互相拆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