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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青年岗位能手奖励办法
点击次数:1254     发布日期:2008-05-21 8:53:14      作者:铁军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市青年职工的素质,激励广大青年立足岗位建功成才,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参照《湖南省青年岗位能手奖励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行业、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青年职工。

    第三条  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要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技能大师、岗位技能工资制度及其他有关福利待遇的奖励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  各地、各行业及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青年岗位能手奖励办法。

    二、对象

    第五条  奖励对象是各级各类青年岗位能手。

    第六条  青年岗位能手是指年龄在35岁以下,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业务技能和理论知识,能够优质并超额完成本岗位各项年度考核指标,创造了较好经济效益的青年职工。

    第七条  青年岗位能手的产生要以岗位训练为基础,以岗位规范为基本标准,考核评价与评选相结合。

    第八条  青年岗位能手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市、区)级、单位级。

    第九条  各级青年岗位能手应符合各级制订的具体考评标准。市级青年岗位能手应符合团市委与各行业联合制订的行业考评标准。

    三、评选

    第十条  单位级青年岗位能手由本单位青年工作领导机构或团组织会同劳资、教育、科技等部门进行评选。

    第十一条  县(市、区)级青年岗位能手由同级青工工作(或青年岗位能手活动)领导机构,或团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选,候选人由各单位向上逐级推报。

    第十二条  市级青年岗位能手分为市“青年岗位能手”和市“十杰青年岗位能手”,由市青年职工工作委员会组织评选。市“十杰青年岗位能手”从市“青年岗位能手”中产生。

    四、奖励

    第十三条  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要坚持谁认定谁奖励和以单位奖励为主的原则,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各地方分级奖励和单位奖励相结合。

    第十四条  各级青年岗位能手分别由同级青工工作领导机构或团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授予相应级别的称号、奖章、证书或一次性物质奖励。获国家级“青年岗位能手”记二等功,省级“青年岗位能手”记三等功,市“十杰青年岗位能手”授予嘉奖,并优先作为郴州市“十大杰出青年”等先进青年荣誉评选活动的候选人。

    第十五条  不同级别的青年岗位能手在晋职晋级、培训深造、住房分配、商业保险和疗养等方面,应当给予享受不同程度的优先或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制订具体的奖励办法,把对本单位内的各级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纳入整个职工奖励体系,并认真落实兑现。

    五、经费

    第十七条  设立郴州市“青年岗位能手”基金,对“青年岗位能手”进行物质奖励。该基金来源分为两部分,市财政每年适当支助部分经费,开展“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行业(部门)缴纳一定经费作为基金。基金由市青工工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在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市青工工委。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